2)第27部分_犯罪心理档案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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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明从河中捞出的麻袋中的女尸,就是赵老师的女儿刘小娥。从尸体脖颈扼痕与内脏损伤情况看,与前两起案件相同,她也是被扼死的。三名被害人的头颅都是由喉头上部被切掉,身子赤裸着拦腰分割成两半,有遭到过猛烈性侵犯迹象。综合****撕裂、出血情况,以及身体其余部位损伤情况判断,为死后奸尸。刘晓娥大腿部位皮肉有缺失,三人随身财物未被动过,头颅至今未找到。由于凶手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,除了能确定分尸工具为一把大砍刀外,在死者身上未发现任何可以联系到凶手的证据。值得注意的是,凶手在三个死者胸部分别刻下了一个符号,符号很简单:李岚胸部刻的是一个“横杠(—)”,张丹刻的是一个“竖杠(|)”,刘小娥刻的也是个“横杠(—)”,但较之李岚的要短,大概有一半的长度。

  资料显示,高沈村距镇中心大概有两公里距离,死者李岚和张丹平日都骑着电动车上下班,失踪当日她们的车子不知何故都停放在单位停车场,而刘小娥家住在镇上,步行五六分钟便可以到单位。三人于工作日下班之后分别失踪,那时大街上正是人流和车流密集之时,没有人目击到强迫掳人事件,三人身上没有绳索捆绑迹象,也没有来自激烈反抗的划痕,综合这几个特征,韩印判断是熟人作案。

  凶手在镇上诱拐被害人,却于村内抛弃无头尸体,抛尸行为隐含着极强的泄愤情绪,尤其在第二个抛尸地点的选择上,这种情绪则更为明显。“村委会”是村子的权力象征,凶手把死者张丹的尸体抛到村委会门口,显然表达的是对整个村子的强烈不满。由此韩印推断,凶手来自高沈村或者曾经在该村居住过,他因为个人境况不佳,以至于迁怒死者甚至整个村子。在他的世界里,认为自己的坎坷遭遇,是因为受到死者或者村子的不公对待,当然这也许并不是事实,只是他自认为的而已。

  另外,奸尸行为很明显体现的是一种强烈的“占有”欲望,而切下头颅是一种斩首动作,有审判的意味。结合奸尸行为与死者信息来看,审判并非针对死者道德上的缺憾,更多的是针对她们对待凶手的行为。同样,搜集头颅,也可能是一种占有的行为。这些都表明了,凶手与死者在生活中肯定存在着某种交集。

  凶手留在死者胸部的符号,可能是在传递某种信息,也许是他诉说的方式,体现了一种仪式化的标记行为,意味着凶手一定会继续作案。至于“1·18碎尸案”或者“1·4碎尸案”与这一系列乡村杀人案有无关联,从眼下掌握的信息还无法判断。接下来要做的,是深入挖掘三个被害人与尹爱君她们在生活中更多的交集之处,韩印相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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